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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分  類: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發文日期:2021-10-25
標  題:《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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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解讀

發表日期: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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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制定《條例》是順應金融經濟發展變化和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為健全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地方金融規范有序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提供法制保障。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新型金融業態不斷涌現,金融風險復雜性日益凸顯,地方在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等方面的作用不斷增強。2014年,黨中央、國務院確定了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范圍、監管分工及風險處置責任。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在此背景下,按照“依法依規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權責分工”的要求,有必要制定我省金融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以規范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監管、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地方重大金融事務,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提供立法支持。

二、《條例》制定的基本原則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貫穿始終,在廣泛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的基礎上,根據中央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頂層設計,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有針對性的條款內容。

一是按照立法權限立法。由于金融的基本制度屬于中央事權,為此,立法過程嚴格依照地方立法權限,著重把握地方監管職責范圍和突出《條例》的實施性。

二是根據監管需要立法。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是國家賦予地方的新職責,對此,立法回應現實關切,對地方金融監管的管理體制、監管措施與方式、風險防范與處置等方面作出規定。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立法。針對我省金融發展在規模、質量、數量上有差距以及金融供給不足等問題,突出鼓勵和支持地方金融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引導金融回歸本源,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三、《條例》的框架和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即總則、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發展與服務實體經濟、風險防范與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劃定適用范圍?!稐l例》對適用范圍的界定主要基于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領域管理權限的劃分,其中監督管理對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見》的規定,地方政府對于地方金融的監管范圍主要是“7+4”類機構,即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管,并強化對區域性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的監管。此外,為避免出現監管空白,《條例》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及其分支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并作為兜底性規定,增強適用性。

在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地方金融發展促進方面,按照國家對落實屬地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的相關要求,適用范圍除了上述三方面外,還包括在鄂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涉及金融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明確政府職責。當前地方金融組織縣域化的經營模式,使金融風險向縣域地區集聚?!稐l例》根據地方金融風險的特殊性,明確了省、市、縣三級政府的職責分工,層層落實屬地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

同時,構建地方金融監管雙協調機制,精準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一是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根據《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地方協調機制的意見》,省級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二是地方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稐l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全省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規范經營行為??紤]到國家層面正在完善地方金融組織相關管理制度的實際情況,同時地方性法規在企業設立許可方面的限制,《條例》為引導地方金融組織規范經營,從共性角度出發,對普遍適用于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活動規范作了規定。

一是確立地方金融組織設立、變更與終止規則。強調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準、備案等手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登記或者變更企業名稱時應當注明其主營金融業務字樣,并在登記經營范圍時注明其取得經營資格的全部金融業務字樣。地方金融組織解散、破產或者決定終止經營相關金融業務的,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指導和監督。

二是細化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管理規范。要求地方金融組織加強公司治理,建立完整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體系,定期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規定事項及重大風險事項;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要求地方金融組織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義務,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同時以列舉形式對禁止性行為作出規定,要求地方金融組織不得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出借或者出租經營資格,以及超越經營范圍經營等行為。

(四)助力金融發展。從我省金融業情況看,發展不足仍是主要矛盾?!稐l例》堅持問題導向,將促進我省地方金融發展和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地方金融工作的重要內容,設專章重點從金融產業發展規劃編制、金融集聚區建設、融資結構改善支持、金融人才支持等方面作了規定,同時結合金融發展的新要求,通過立法引導促進普惠金融發展,提高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結合我省作為科技大省的優勢,加強科技金融支持,引導金融資本與知識產權資源對接;與“綠色發展”理念相銜接,加強綠色金融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經濟活動提供金融服務。

構建完善的信用體系和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推動金融業健康規范和規?;l展的基石?!稐l例》將加強金融信用環境和法治環境建設放在重要位置,規定一是推進相關部門數據歸集,加強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類評級等工作。二是加強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建設,提升信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能力。三是建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將相關信用信息向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推動與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互聯互通。四是建立健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支持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加大金融債權保護和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工作力度。

(五)強化風險防控。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按照中央和地方相關職責劃分,由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同時配合中央加強本地區跨市場、跨行業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風險防范和處置?!稐l例》將主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根據引發金融風險的不同主體按照事權作了分類規定。

一是明確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相關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參與的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金融風險。

二是明確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處置的相關主體職責。規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早期預防機制,并根據預警信息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示風險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本行業、本領域防范非法金融活動的宣傳教育、風險排查工作,發現金融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配合開展化解和處置工作。同時,對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的風險處置職責進行了分別規定。

三是明確特殊情形下的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借鑒持牌金融機構成熟的接管經驗,對地方金融組織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規定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針對部分非金融企業“金融化”也是風險防控的薄弱環節,對非金融企業資不抵債或者資金周轉困難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的情況,明確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協調處置責任。同時,對跨區域金融風險以及其他重大金融風險,國家未明確風險處置責任部門的,規定屬于企業的,由注冊地人民政府承擔協調處置責任,屬于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承擔協調處置責任,解決因新情況出現處置責任單位缺位的問題。

(六)細化監管措施??紤]到地方金融業態監管規則尚屬空白,其相應的監管權限和監管措施等亟需通過立法來賦予?!稐l例》明確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賦予其金融監管的執法權、行政處罰權,細化了監管措施,有利于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

一是加強監管制度建設。規定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制度和分類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針對不同業態的性質、特點等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二是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規定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督。

三是細化現場檢查措施。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現場檢查,要求有關人員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檢查有關業務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資料,以及查詢有關賬戶等。

四是賦予監管約談與風險提示職責。規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地方金融組織有涉嫌違反監管要求的行為或者存在其他風險隱患的,可以與地方金融組織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相關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發現非地方金融組織涉嫌從事地方金融業務的,可以采取監管談話、查閱資料、制發風險提示函等方式了解和提示風險,并應向相關部門提出措施建議。

五是建立投訴舉報機制。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地方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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